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標。1883年的《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首先提出了馳名商標的概念,要求對馳名商標予以更高程度的保護。世界貿(mào)易組織Trips協(xié)議第16條第2款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并在條文表述中有意識地回避了認定機關,突破了《巴黎公約》中由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定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由此可以得出Trips 協(xié)議所說的馳名商標認定并非由上述機關專屬的結論。Trips協(xié)議的這一規(guī)定,實際是將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的確定問題交由各國立法所決定,并為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打開了一扇“方便之門”。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規(guī)定了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及認定原則,并將馳名商標的認定從以往單一的行政審查拓展到司法審查的領域。
目前,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審判實踐仍處于起步階段,一些人民法院甚至尚未審理過此類案件,總體上的審判經(jīng)驗相對缺乏;關于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原則性相對較強,操作性相對較弱,容易因此產(chǎn)生不同的認識;一些商標權利人也試圖通過訴訟將其不具備馳名性的商標變?yōu)轳Y名商標,以此作為其不正當擴大品牌知名度,打擊排擠現(xiàn)實或潛在競爭對手的“捷徑”。因此,人民法院應當謹慎地行使認定馳名商標的司法權,以免因錯誤認定或不必要的認定而造成負面的社會影響,特別是要避免影響到案外第三人的實際權益及造成不必要的權利沖突。筆者認為,根據(jù)目前的審判實踐,在審理馳名商標案件中,人民法院除了堅持被動保護、個案認定之外,還應當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一、域內(nèi)馳名的原則
商標伴隨著商品出現(xiàn),商品的流通具有地域性,而依附在商品的商標的影響力一般也只能在商品流通的區(qū)域內(nèi)存在。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一樣具有地域性,某個商標可能在某國有很高的市場評價和公眾認可,但由于商品銷售未及于其他區(qū)域,在別國就可能就沒有多少知名度,也就無從談起馳名商標的保護。
在我國,商標的馳名性認定雖然無需以在我國注冊為前提,但應當堅持域內(nèi)性原則,即國內(nèi)馳名原則。所謂域內(nèi)性,應當包含以下內(nèi)容:1、商品或服務在域內(nèi)存在,商標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務應在國內(nèi)市場上存在和流通,具有相應的消費群體,相關公眾因此產(chǎn)生認知。2、相關公眾是指域內(nèi)公眾,而不是指域外公眾。馳名商標認定權歸屬于被請求國的司法主權,從被請求國的角度出發(fā),理應側重于對被請求國及其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所以相關公眾應當被限定為域內(nèi)的相關公眾。3、公眾應當是通過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途徑認知了商標。某些商標雖然具有一定的國際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務未在我國內(nèi)流通,我國的公眾未實際使用過上述商品或接受過上述服務,即使該商標可能為我國公眾通過傳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當始終圍繞著國內(nèi)馳名性,而不是所謂的國際馳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則
馳名商標之所以被認為應給予特殊保護,來源于商標淡化理論。商標淡化是指未經(jīng)權利人許可,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從而減少、削弱該馳名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玷污其商譽的行為。商標淡化突破了傳統(tǒng)的商標混淆理論,將著眼點放在馳名商標所蘊含的商業(yè)價值不被他人所侵蝕和分享的層面上。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馳名商標成為了反淡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果涉案侵權行為所涉及的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商品,涉案注冊商標面臨被淡化的可能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確需對該商標進行跨類保護,則可以對其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如果涉案侵權行為所涉及的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該商標依照《商標法》中關于普通商標侵權的規(guī)定即可得到保護,不需要適用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對其是否馳名做出判斷和認定也就沒有了實質(zhì)意義。
三、主動審查的原則
在馳名商標認定案件中,對于馳名事實應當采取積極主動的職權式審查。首先,在商標是否馳名的審查中,被控侵權人的答辯和質(zhì)證意見不應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產(chǎn)生終局影響,即使被控侵權人認可商標權利人的主張和證據(jù),甚至認可商標具有馳名性,商標是否馳名仍應是人民法院必須查明的事實。其次,商標權利人應當圍繞著《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的五個方面進行舉證,其中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商標的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方面的舉證責任是并列的,而不是選擇性的,商標權利人只要在其中的某個因素上舉證不能,馳名的事實就不能認定。第三,即使商標權利人完成了舉證,仍應審查證據(jù)之間的關聯(lián)性,證據(jù)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此外,商標權利人雖然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但由于證據(jù)(如某些商標榮譽證書)上出現(xiàn)的相對人可能不涉及訴訟,人民法院仍應進行必要的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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